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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有关机构、编制、人员上划接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干部管理。
  (1)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经征求同级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任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即对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五)关于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1)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财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进行管理。各项经费按1998年决算实际支出数结合标准定额核定基数后,逐级上划省级财政。
  (2)全省(不含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技术机构(含新划入的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行政机构和技术机构,及省与西安市互相调整后的技术机构,下同)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划转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县技术监督部门无偿占用当地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全部无偿划归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由省局统一管理。罚没收入通过当地银行就地缴入省金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地缴入省财政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全省技术机构事业性收费全部返还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市级的上缴市财政,涉及省和中央财政的,上缴省财政厅指定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银行专户。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财政按政策规定核拨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统一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标准定额拨付。办案、监督检验等专项经费,按规定程序专项报批,予以重点保障。鉴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装备及基础设施欠帐较多的问题,由省财政逐年予以解决。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管理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按照以上规定由西安市财政局核拨。
  部分地、市、县因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债务,经审计确认后,由省财政解决;其它原因所形成的债务以及省上接收之日为止各地拖欠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的工资经费,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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