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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只设一个;地级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设立一个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机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在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人员编制管理。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人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如需增加人员,可制订年度增人计划,逐级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订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制订年度增人计划,报省人事厅同意并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含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省上分配计划、逐级下达。人员工资基金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办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在系统内调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实行分级管理。跨系统调入人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逐级上划,所属技术机构,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逐级上划。正式在职、在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根据编制和有关规定按实有人数上划。上划后,人员身份不变,原机构性质不变。新机构的定编定员工作与同级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统一下达。根据陕编发[1995]1号和陕编发[1995]9号文件,凡1995年12月31日后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人身份人员和从企业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上划接收。1998年7月16日后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接收,提拔的领导干部不予承认。对不符合上划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在重新统一核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编制前,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入和干部职务晋升以及固定资产继续实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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