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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1999]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1999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按照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职能调整。
  将原由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和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职能,交给药品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等机构承担。
  将原由有关部门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环境保护标准的审批职能,食品卫生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交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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