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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24号 1999年7月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单位和纳税户应同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其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登记后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办理申报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字号”统一打印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应按国税发[1996]46号文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未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单位,税务机关应敦促其到技术监督部门补办。
  三、各类纳税户已按省局去年10月下发的表式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有关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这次换证时可不再重新填报;对未填报、填报份数不足二份或填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纳税人填报或补正后,给予换发税务登记证。
  四、本次我省各类纳税户换证工作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6月至8月1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安排,由各地根据进度自行掌握。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制作。由于此次将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格大小、印制颜色等与原税务登记证件不同,因此原核发给纳税户的税务登记证芯、外框、封皮都要更换。各地(市)局应在7月15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求量统计表》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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