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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
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9]0433号 1999年7月6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市领导同意放开房屋拆迁中货币化安置款允许购买存量住房的批示精神,现就本市房屋被拆迁居民使用个人住房特种存单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持有的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单),除按《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用于购买空置商品住宅或其他商品住宅外,也可以用于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
  二、本通知规定可以购买的存量所有权住房是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和房屋建筑类型为职工住宅的独用成套的其他所有权住房(以下简称其他所有权住房)。
  三、被拆迁居民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四、持有特种存单的被拆迁居民(以下简称存单所有人)使用特种存单购买已购公房或购买其他所有权住房的,应分别按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
  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应是存单所有人。
  买卖房屋所使用的特种存单编号、所有人、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均应在《买卖合同》中的付款协议或补充条款内载明。
  五、存单所有人使用单张或多张特种存单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均限于一个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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