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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话机代维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话机代维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鄂价经字[1999]200号 1999年7月8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今年三月,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发出《关于话机代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电信综业[1999])215号),省邮电管理局也随即向全省电信企业进行了转发,并要求对话机代维业务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为做好收费管理和配合清理工作,根据中国邮电电信总局《通知》精神,现将话机代维业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邮电部《市内电话业务规程》有关规定,各级电信企业为本地电话用户开办话机代维业务,要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尊重用户的选择,必须与需要话机代维的用户签订代维合同或协议。
  二、截止今年七月二十日,电信局与用户尚未签订话机代维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市内电话实行统一向用户收取话机代维费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电信局对自愿签订话机代维合同或协议,并采取定期代维的,可按月向用户收取固定的话机代维费,甲种电话每部每月不超过1.50元,乙种电话每部每月不超过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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