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农林项目开发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在农林开发项目用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的,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土地严禁改变用途,搞别墅、度假山庄、娱乐设施等非农业建设,更不得以农林开发为名转让、炒卖土地,违者要从严查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坚决查处土地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果园”、“庄园”等开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各有关银行不得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加强对国有农林牧场用地的管理
今后,国有农林牧场、劳教劳改农场和农林科研院所生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分区和用途。
国有农林牧场生产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禁止以“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等为名搞娱乐场所、休闲山庄等。除设施农业外,确需进行住宅、办公、厂房等非农业建设的,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承包使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划拨用地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加强对开发区用地的管理,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禁止一切非农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25%的开发投资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禁止以企业改制的名义低价转让、倒卖土地。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坚决取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