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发[1999]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我省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以开发“果园”、“庄园”、“山庄”、“观光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进行非法集资;有的用农民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变相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的在公路两侧私搭乱建,屡禁不止;一些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仍在以开发区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一些农林牧场借农林项目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造别墅、休闲场所、娱乐设施等。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违法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将重新抬头,最终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科学的发展观、建设观、用地观,依法治乱,依法行政,确保本辖区土地管理严格依法进行。
二、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果园”、“庄园”等农林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转让、农林开发项目的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占用集体农地建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山庄”、“观光农业”等农林项目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转让土地;禁止利用土地开发非法集资。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开发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