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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30号 1999年7月27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9]1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以工建农资金的缴纳人为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与外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若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未达到50%且起不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按照原省税务局《关于以工建农资金几个政策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88]闽税政三字第493号)的规定,应由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或分利比例计算其销售额(营业额),就地缴纳以工建农资金;若乡镇企业投资比例达到50%,或虽不足50%,但能达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建农资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财税[1998]22号)的规定,应将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认定为乡镇企业,并就其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征收以工建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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