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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
(市政[1999]71号)


市内四区及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华北大街(兴凯路—和平西路)是我市城区重要的交通要道。中华北大街、石岗大街与和平西路形成两个丁字路口,交通阻塞现象经常发生,道路功能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交通需求。为改善该路段交通拥挤和市容市貌现况,市政府决定今年实施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拆迁量大、工期要求紧,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


  中华北大街(兴凯路-和平西路,以下简称“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是我市一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至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北大街的实际,就其综合改造安置补偿工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拆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由石家庄人民政府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华北大街两侧综合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迁安置适用本规定。
  三、综合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被拆迁单位外迁后,根据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由房屋所有人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被拆迁人应在限定时间内自行腾空房屋,交指挥部统一拆除。
  五、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按《拆迁细则》的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予以安置或向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
  六、拆迁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重置价评估后,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作价补偿;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用性质的,按原使用性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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