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按规定和要求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在批准的用地范围以外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
  (四)建筑施工工地或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护栏、围墙或不设明显标志,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直接向下水道排放施工废水的;
  (五)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浮雕、招牌、标志的;
  (七)违反规定,在夜间实施建设活动扰民的;
  (八)沿路临街工地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沿路泄漏、遗撒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车辆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
  (三)特种垃圾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擅自拆除、占用、损坏、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
  (五)侵占或毁坏河道及河道设施的;
  (六)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或倾倒特种工业废弃物的。
  第五十七条 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和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有关管理人员、监察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处罚等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原因和当事人依法拥有的有关权利,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并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组织听证。不合法定条件,不予听证的应告知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