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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公共厕所应当标志明显,专人管理,保持清洁。
  第四十八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街道两侧按规定标准设置果皮箱和密闭式垃圾容器。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开放使用。
  城市道路临街商店、摊点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规范的废物箱。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
  第四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有效。不能满足使用需要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和添置。
  第五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封闭和移动现有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行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和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警告,责令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暂扣或没收物品,可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家禽家畜随地便溺的,处罚饲养者);
  (二)在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挂牌匾和广告的;
  (三)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灯杆)等市政公用设施悬挂条幅、张贴广告的;
  (四)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破损、不洁,不及时维修、清理的;
  (五)在公共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范围以外停放车辆,或者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出入口随意停留的;
  (六)在沿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墙体周围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七)临街临路宰杀、洗涤、乱倒污水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楼上往下抛掷废弃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的;
  (三)夜间违反规定行车扰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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