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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和公共场地清洗或修理车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当及时修复。
  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不低于1米的遮挡围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公用电话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讯空中走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和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管理单位应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范围以外停放车辆,禁止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出入口随意停留。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栽培、整修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理。
  禁止在城市树木上结绳悬挂物品、凉晒衣物等。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规定和标准同步进行配套绿化建设。达不到要求标准的,由原建设单位补建,直至达到要求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负责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广场、公共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场、内部停车场,由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公园、旅游风景点、开发区和河道、排洪道内及其两侧,由管理部门负责保洁;
  (八)饮食摊点馆店的环境卫生,应当按有关标准从严要求,由经营者负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瓜果、冷饮食等经营者,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 (箱),并严格管理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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