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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政发[1999]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秦城区和北道区)的城区、近郊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的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并与市政公用事业同步建设。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上统一领导,两区管理,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建设事业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五条 天水市建设委员会为天水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本办法的执行。
  天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在内的整个城市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城市管理工作和本办法实施中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建监察队伍分别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察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权,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含早、夜市和各类临时性市场)、经营性摊点和户外广告、招牌、匾额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实施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对车辆、公共停车场(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和车辆运行停放、汽车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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