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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3、审批减免税要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5、各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否则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主管税务科(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要依据政策法规认真地深入调查核实,审查合格后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由其如实按要求填写,并在表上由调查人员及科(所)、局长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3、县(市)、区、分局应在次年四月末前将企业减免税有关资料及基层局意见以文件形式报请市局审批。
  4、市局在收到基层局报来的减免税的报告后,经过调查核实,依据政策法规及时给予批复。对手续不全,情况不真实的减免税报告不予办理。
  七、减免税监督管理
  1、对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比照有关规定减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及民营科技型企业等减免企业要认定发证,每年都要审查验证。
  6、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八、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件依据、年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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