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
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59号 1999年6月2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一、减免税管理范围
凡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需给予减征或免征的营业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流转税的减免管理范围。任何地区或部门自行下达超过税收减免权限及范围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减免税的种类
1、政策性减免。税收文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
2、困难性减免。政府为支持某个企业或某类行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照顾优惠的税收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自然情况和经营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年限以及减免的金额。
2、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3、根据不同的减免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⑴民政福利企业需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并且该证书是加盖了申请减免年度的年检印章,还需提供所安置残疾人员在县(市)、区以上医院的鉴定和残疾人证明。
⑵校办企业需提供经年检的《校办企业证书》。
⑶科研单位需提供《科研单位证书》,民营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经过年检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书》,还需提供经科委技术市场办审定的《技术转让合同书》。
四、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各类减免税均应报市地税局审批
对于符合规定的减免税,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及批准,各单位及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五、减免税审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