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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3、在国家已授予特区管理自主权和改革试验权的范围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4、由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事项的各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应取消审批,或采取核准、备案制或彻底放开。
  5、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若确需进行必要的管理,可改为核准和备案。
  6、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可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应根据中介组织发展状况,逐步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监管。
  7、凡是国内其他城市没有或取消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应取消审批。
  (二)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
  1、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执行部门要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并制定具体、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采用一条龙审批、会签或联审的审批方式。
  3、对一个部门审批业务较多、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推行“窗口式办公”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流程,简化手续,明确条件,规定时间取件;对同一事项同一部门实行一次性审批。
  4、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
  5、建立对审批部门和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和健全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等。对审批部门违反或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尽可能通过市人大或市政府以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
  2、在审批部门内部,要根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减少审批人员,加强调研和监督力量,并结合机构改革,在机构、人员和职能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审批人员和监察(稽查)人员必须分开。
  (四)加强对核准事项的规范和监督。
  1、对核准事项,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该取消的应取消。
  2、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有非常明确、具体、详细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审核部门就必须允许申报对象实施申报事项,或承认其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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