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厦府[1999]综080号 1999年7月5日)
为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参照深圳等兄弟城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力度,确定政府在经济和社会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调整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运行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为政府机构改革做准备。通过改革政府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做到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明确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改变统得过多,管得过细的状况。
(二)对确实需要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审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行为以审批为主转为依法监管为主。
(四)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五)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既要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又要结合厦门实际;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遵循“小政府、大社会、少审批、多服务、高效率、法制化”的总体改革思路,在参照深圳等其他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减少我市行政审批事项。
(一)确定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2、对国家和省要求地方政府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少数有指标和额度控制的营利性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