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检查评选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依据国家、本市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管理、围栏围网封闭、硬地坪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饮用水等)环境卫生管理、防疫除害、综合治理、宣传教育、防火管理、组织管理、来信来访、文字规范、绿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分标准附后)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资料)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现场总得分×70%+内业总得分×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基地)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未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的土建工地或市政工地;
二、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或特大盗窃案件的;
五、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六、经营不善形成经济亏损的;
七、建筑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经查实处理的;
八、与居民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市级各类检查中,予以处罚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
十一、因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被新闻媒介曝光,经查实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自开工之日起算,完成工作量少于35%的多层工地;
三、当年0.00线以上少于四层的高层工地;
四、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
五、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平方米的;
六、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七、当年度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六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的评选在各管理块推荐评选检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定,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召开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表彰大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