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推荐工作由各局(集团、总公司)、沪办建管处负责。被推荐工地、场站(基地)必须填写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在送各有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递交主管管理块。各管理块汇总填表后与推荐表一并递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级文明工地的推荐应在获得区(县)级文明工地、市级重大工程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中选拔,区(县)级文明工地应在获得各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中选拔。市级文明场站(基地)的推荐应在获得各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级文明场站(基地)称号的场站(基地)中选拔。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和文明场站(基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管理,日常检查采用自查、随机抽查、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
对经批准推荐的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推荐的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的评选检查活动由各管理块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选检查对象必须属于已推荐范围,必须事先递交申请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领导小组成员、宣传教育专项管理组人员、社会督查员应参加各管理块评选检查活动。
三、各管理块评选检查活动结束,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已参加申报或已经推荐的工地、场站(基地)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查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被查工地或场站(基地)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
三、近午餐时间内受检的,供餐执行工作盒餐标准。
四、接受检查时,应提供各种方便,不得借故搪塞。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必须衣帽穿戴整齐,佩戴胸卡(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二、严格执行评查标准,认真求实公正,拒收礼品。
三、必须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其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