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优秀项目经理:授予连续三年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奖状的项目经理。
第七条 称号公布机关:
一、授予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银杯奖、金杯奖、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
二、授予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授予上海市××区(县)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由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等每年评选公布一次。区(县)级文明工地评选公布次数当年不超过二次,评选结果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沪办、局(集团)、总公司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送各管理块存档备案。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地和施工企业后方场站(基地)按要求填写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后由下而上的进行申报。
一、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工地申报--企业盖章--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沪办建管处签署意见盖章--递交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安监总站(按受监单位划分)--管理块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大工程、管线工程、市政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工地申报由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沪办建管处签署意见后送对口管理块,各管理块汇总后递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始资料由各管理块保存。
二、文明场站(基地)申报程序:场站(基地)申报--企业盖章--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沪办建管处签署意见盖章--管理块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始资料由管理块保存。
第十条 申报时限:按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季度内,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一个月内,特殊工地(管线、道路、其它特殊专业工程)在开工前10天内向所属各区县、管理块申报;后方场站(基地)在当年一季度内向管理块申报。各管理块接到申报后,应在十五天内汇总后(详填汇总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凡逾期申报的,不列入当年度市级推荐评比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工地一般在下半年内进行推荐,特殊工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市级文明场站(基地)在第四季度内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