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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5日 厦府[1999]综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发[1998]23号及厦府(1997)综094号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是指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第五条 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

  第七条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八条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办理改按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九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进入市场:
  (一)未按有关规定超标加价或加租的;
  (二)商品房原价格在人民币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已按厦房改字[1997]03号文执行的除外);
  (三)户籍冻结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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