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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60号 1999年8月5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近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闽政[1999]文70号)称:“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出口新产品的各项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对被认定为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应税所得额。”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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