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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征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8]35号、沪价行[1998]226号)


上海市地质矿产局:
  你局沪地发(1998)101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生征收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矿采资源开发管理处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二、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征收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征收标准:每平方公里第每年1000元。
  四、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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