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季度,国家石化局将配合国家质量技监局,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的产品质量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国家环保局将对这些厂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测。各小炼油厂要认真接受检查,并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
3、为了制止新的重复建设,小炼油厂一律不得擅自新建或扩建二次加工装置,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
4、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要全部纳入国家统一配置,不得擅自向炼厂销售、供应原油,从根本上杜绝小炼油厂、土炼油滋生的条件。
5、对清理整顿合格的我省地方小炼油厂,根据其原油供应渠道,可与中国石化集团或石油集团依法采用划转、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进行重组。
(三)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要加强成品油资源管理。省内各地方小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煤、柴油),要根据其原油供应渠道,交由江苏省石油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集团在苏批发企业统一收购,各炼油厂不得自销。违规自销成品油的,国家将停止供应原油。对批准手续、仓储设备、接卸条件、技术水平、资金等条件不合格的批发企业.要取消批发经营资格。
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我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在原与两大集团在苏企业加盟联合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与其依法通过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
加强成品油专项用户管理。军队、外贸出口、储备、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海洋渔业等专项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直供的成品油。违反规定将直供成品油进行经营的,要取消直供资格。
石化集团和石油集团在苏批发企业要严格自律,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环节,规范经营,加强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今年内基本完成。
(四)整顿各类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要严格按照加油站的设立程序和审批条件,包括质量、计量、安全等标准规范,对各类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由国税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现有加油机的税控功能进行改造,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改造后的税控加油机以及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符合国税机关的认定标准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的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
发展零售环节的连锁经营,逐步实现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规范,提高组织化程度。新建加油站(点)要严格条件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乱批滥建行为。加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于明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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