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小炼油厂清理整顿工作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小炼油厂
清理整顿工作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自199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了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在确保市场供应、稳定油品价格、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土法炼油未能完全杜绝,油床码头重复建设,成品油批发企业数量过多,零售企业经营行力不规范,油品价格调控不够适时,不能适应全省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对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目标和江务
  (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要以各类土炼油设施和无证开采原油的非法场点为对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非法开采的场点一律予以取缔。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党、政、军机关不得参与油田开发活动,已经参与的要立即撤出。石油、地矿企业不得为无证开采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技术和装备服务,已经提供的要立即撤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非法开采者承担。各级政府要依法取缔土炼油,查封场所,拆毁设施,彻底清除。对已注册登记的土炼油和非法采油场点,要限期办理注销手续。对于盗抢原油、破坏油田生产设施情节严重及酿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项工作务必在7月31日前完成。
  (二)依法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坚决制止擅自扩大炼油能力。
  1、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2、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