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1999]72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配合药品价格改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优质优价和有利合理分流病人的原则,重点调整了诊察、护理、麻醉、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为了逐步改变“以药养医”的状况,增强医疗单位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各地要抓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有利时机,继续抓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一九九九年医药费总量增长控制指标全省确定为以市为单位不超过上年10%,其中药品收入控制在不超过上年的7%,药品收入占医药费收入比重降低3个百分点。即医药结构由上年的全省平均39:61调整为42:58。各市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超过省定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全面实施药品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各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医疗单位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整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把药品价格降下来。同时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使群众在多支出医疗费的同时得到优质的服务。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出台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