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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1、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有关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
  3、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并通过随机抽选,方可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6家。
  (六)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市场公布招标信息,并通过推荐与抽选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即对报名的施工单位通过资审、初筛、预选后,由招标单位推荐1/3的投标单位,其余2/3的投标单位随机抽选产生。
  (七)严格限制议标
  1、建立议标工程项目集体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成立议标审批小组,集体审批议标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方可采用议标方式:
  ①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③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④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⑤工程项目较小或工期紧迫的;
  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3、采用议标方式,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招标办审查,报议标项目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4、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2家。
  (八)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均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九)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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