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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代理人携《上市推介书》、《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向产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登记。
  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直接向产交所提出产权交易申请的企业,须携《上市推介书》、《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向产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登记。
  产交所应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上市申请条件的,由产交所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资料输入“上海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同时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布产权交易转让、收购信息。产交所可以按双方意愿要求进行撮合。
  产交所上市报价采用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万元。
  第十八条 查询:出让方或受让方可通过“上海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对产权信息进行查询。
  洽谈:出让方或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可进行意向性洽谈,到实地察看,但在挂牌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
  第十九条 产交所根据上市企业产权的供求情况及委托人的意见,指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在产交所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可由产交所制订。产权交易合同须经交易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和产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方始生效。委托代理人进行交易的,代理人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涉及外资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在产交所内进行的产权交易,价款通过产交所统一结算。
  受让方应一次性支付价款。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价款应在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割一年内完成。外商购买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
  合同中应注明所有权和风险移转的时间,合同中未注明的,应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为移转时间。
  交易双方及其代理人共同按照合同进行财产交割,财产交割清单须经各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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