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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代理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 标的;
  2、 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3、 协议履行的期限;
  4、 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代理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 委托出让企业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 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 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3、 批准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4、 出让产权的评估报告或预审报告;
  5、 产交所上市挂牌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委托受让企业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 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3、 产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对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已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 出让企业产权的,代理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上市推介书》。
  《上市推介书》内容包括:绪言;当事人;上市情况;企业经营业绩与情况;资产评估及确认情况;主要会计政策;盈利预测;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
  第十四条 《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由产交所统一制订,由代理人会同委托人共同填写。
  《上市推介书》、《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委托代理协议》是上市申请的材料文件之一。
  第十五条 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代理人应对《上市推介书》、《上市申请书》、《收购意向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
  代理人按《委托代理协议》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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