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产权交易所: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产权交易活动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集中、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市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1、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2、 竞价拍卖。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3、 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 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 在产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企业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执业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