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107号 1999年7月2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征税与退税机关的衔接,简化企业申报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三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到其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按“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管理。
二、征税机关对新三资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确认表》,审核确认并注明意见后,应于1999年8月30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管理新三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出口企业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在申报期到征税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2、征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确认企业应纳增值税,并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上加盖在退税机关备案的专用章。
3、出口企业按出口销售货物的实际情况,按“先征后退”方法填报有关报表,并附送相关凭证,按月申报退税。
4、出口企业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用于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管理的新三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出口企业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征税机关;
2、征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办理预免、预抵,并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上加盖在退税机关备案的印章,返出口企业三份《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