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1999]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1999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
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由于石油开发管理体制不尽规范等原因,省内一些石油采炼企业投资主体繁多,经济成分复杂,且规模偏小,技术装备落后,生产水平低下,造成了资源严重浪费,环境污染加剧;加之原油、成品油流通无序,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干扰我省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影响石油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我省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取缔土法炼油
按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要求,坚决取缔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并对违法制造、加工土炼油设备、提供土炼油技术及非法供应原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此项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
有关地市、县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长期负责稽查工作,严防土炼油死灰复燃。
二、认真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思路,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集团)所属炼油厂应按现行管理程序向国家申报生产许可证,并尽快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磋商统一纳入管理事宜。
关于全部改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问题,由延长石油集团负责落实整改措施。
(二)严禁审批各种原油一次加工项目,对现有小炼油厂进行清理整顿。对在《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原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下发前已批准建设、并具有二次加工能力的小炼油厂,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对在文件下发后建设的小炼油厂,一律于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