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
《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原来一些地区部分单项社会保险费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从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在我省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未实行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实行过渡办法,即:具备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条件的地区,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尽快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