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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都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都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188号 1999年6月29日)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宜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都价字[1999]47号)收悉。为满足宜都城镇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抄见电量起,宜都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8%执行,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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