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都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都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188号 1999年6月29日)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宜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都价字[1999]47号)收悉。为满足宜都城镇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抄见电量起,宜都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8%执行,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4.5%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