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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置换行为,盘活存量房产,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置换,是指合法租用本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单位)将其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转租、调整和互换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直管公房置换,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依法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直管公房置换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管部门、市公用房屋管修处(以下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照经营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置换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转让人),经审批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承租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实行转让: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损坏房屋未按要求修复和赔偿损失的;
  (四)成套房屋转让其中部分使用权的;
  (五)已列入拆迁冻结期限内的;
  (六)居民转让房屋使用权后,成为新的住房困难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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