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
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44号 1999年8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符合本批复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申请税前扣除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注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并已列支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分别比去年实际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比去年实际增长幅度等。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按批复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其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