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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基[1999]53号 1999年8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基建成本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以交付使用日期为限,其后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列支基建成本。如确需继续列支基建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将新发生的费用成本列表并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还应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计入基建成本。
  二、加强工程价款的审核
  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前,按建安工程预留1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审价确定后拨付5%工程款,其余工程尾款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予以清算。
  三、实行专户监控
  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方法。对竣工结余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再按规定处理。
  四、正确核算基建借款费用
  对基建项目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凡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论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财务决算,均以交付使用日期为准,视同项目正式投产,此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继续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同时所实现的收入也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处理。
  五、规范交付使用资产入账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成本结转交付使用资产,接到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实际成本入账。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准数与工程实际成本和有差额,交接双方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对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资产产权证及大量、登记等费用,应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完善代甲方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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