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分别组织好对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乡镇干部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审计由农经部门负责。对现有的乡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进行完善修改,补充有关债务、债权责任的内容。任期审计工作分年度进行,一年一审。离任审计要针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责任进行,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并负有责任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清理不良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乡村两级负债数量大,涉及面广,增长速度快,而且还在蔓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以农业部门为主,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为保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乡村两级债务清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乡村两级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数据和反映问题,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对未按规定进行债务清查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债务清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地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附件:
河南省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