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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的关系。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缴纳。三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稳定农村经济秩序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两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四、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为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要建立健全借(贷)款、集体资产、财务公开管理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等制度。
  (一)借(贷)款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乡村两级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也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村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乡(镇)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款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乡村两级集体资产管理,是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的关键措施。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要围绕债务、债权两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于较大数额的借入资金可实行专项管理。出售、转让集体资产时,必须经过拍卖或评估程序。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财务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债务、债权的管理必须纳入财务公开制度。制度不完善的,要对其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修订。今年,要把债务、债权的清查情况作为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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