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豫政办[1999]50号 1999年8月11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现实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有的地方乡镇机构臃肿,冗员多,支出大,被迫大量举债等等。这些问题加重了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成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因此,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对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质量,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处理已经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清查工作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要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清查的方法和步骤按照《河南省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主要途径,分类进行处理:对于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于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