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55号 1999年7月5日)
合肥、铜陵、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皖能股份公司1998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结算的情况,为更好地兼顾发电地和结算地的利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暂调整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皖能股份公司所属机组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由7元/千度调整为10元/千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