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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四、税务登记号和税务管理码的编制
  (一)税务登记号的编制
  本次换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件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和1位数字。例如,某个体工商业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 、123456789012345-3。
  (二)税务管理码的编制
  考虑到各税务分局内部的管理需要,市局决定仍旧恢复税务管理码的编制,但该号码将不再打印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其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税务管理码共19位,第1至6位与税务登记号前6位相同,皆为税务机关管辖码,第7至9位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第10至12位为所属行业代码,第13至14位为所别代码,第15至19位为自然顺序号。
  登记注册类型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征[1998]40号>规定的种类和代码编制。
  所属行业类型及代码按下述口径编制:农林牧渔业(a00),采掘业(b00),制造业(c00),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0),建筑业(e00),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f0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g00),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h00),金融、保险业(i00),房地产业(j00),社会服务业(k00),科教文卫业(l00),其他行业(m00)。
  五、税务登记的收费、原税务登记证件等的销毁、工本管理费的结算和定额收据的使用。
  (一)税务登记的换证、新办、变更、补办收费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局、物价局的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本次换证收回的旧证、塑套等由各单位自行销毁。
  (三)在1999年7月底之前,各单位应将核发旧证后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结清上缴市局。本次换证和今后核发新证收取的工本管理费与换证前的账务应分开核算,并使用市局统一发放的新的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定额收据。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
  各单位必须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输入电脑、不得遗漏。市局将加强审核,同时通过本次换证工作,对市局的户管核准制度作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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