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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三、换证时间、程序和方式
  (一)换证时间
  本市的换证时间从1999年7月15日起至1999年10月31日止,各税务(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妥善安排。
  (二) 换证程序
  应予换证的内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予以填写后,连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等一并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对1998年12月31日之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有"99代码验证"防伪标志)。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6、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7、基本账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8、验资报告。
  9、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承包、租赁证明。
  10、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1、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件。
  12、财政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证明。
  另外,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件、证明以及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提供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时,应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原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销毁和《税务登记表》留存两份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件与《税务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核对准确无误后,原件以及一份《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换证方式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审核”的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分局受理初审后录入电脑,再将电脑资料和打印出来的《户管清单》传送到市局,市局进行审核,并确认应予核发证件数量后,将证件发放给分局,由分局办理具体的换证事项。
  纳税人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因纳税人注销登记和税务机关打印证件出错而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回收等的办理程序、领证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市局在本次换证时,增加了《税务登记表附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隶属关系、征管方式和地税收入入库情况等。该表一式二份,适用于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后,负责填写该表和将该表的所有信息录入电脑,并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一份《税务登记表附表》上报市局,另外一份留存。今后,凡纳税人新办登记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均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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