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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
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41号 1999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和原则
  (一)换证范围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外地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内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文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单位和个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内资单位和个人,目前暂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原则
  1、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属于中央税收收入部分的内资纳税人换发或核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对缴纳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地方税收收入部分的内资纳税人换发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属于既缴纳属于中央税收收入又缴纳属于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内资纳税人换发国税、地税两种税务登记证件。
  2、对由于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引起缴纳属于中央税收收入或地方税收收入发生变化的内资纳税人,应相应增发或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3、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内资纳税人换发或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上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内资纳税人一律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4、在本市范围内的内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不论跨区、县还是在同区、县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上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由主管其总机构的税务机关换发。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名称、种类和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的名称分别为: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分别为:国税和地税。每种证件均包括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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