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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二、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耕地开垦费是复垦开发耕地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分两种办法:一是由非农业建设人用农用地的单位提出复垦方案,经国土部门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先返还部分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开垦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经国上部门验收合格后,将耕地开垦费全部退回。二是用地单位无力开垦时,由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复垦开发计划,使用耕地开垦费,统一组织开垦。
  无论是用地单位还是国土管理部门实施复垦开发任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都要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权限审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要进行检查验收。有关土地复垦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士管理局另行制定下达。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全省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管理局在审批或审核转报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各用地单位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时,要同时上报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建议书,经过立项审批后,凭立项批准书,由省国土管理局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70%部分先返回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核拨给承担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的单位。复垦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省国土管理局再将耕地开垦费30%部分返还给市县。
  省国土管理局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金额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用款进度及时核拨给省国工管理局。为保证征收工作需要,省国土管理局可以按照征收额的2%提取业务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
  四、土地复垦开发任务的分工与衔接
  耕地复垦开发和征补平衡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县(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征地,首先要在本县(市)范围内实施复垦开发任务,以年度为单位,本县(市)范围内大力复垦或完不成复垦开发任务的,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交所在市,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复垦开发。本市范围无力复垦开发或完不成复垦开发任务的,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交省,由省国土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复垦开发。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搞好土地复垦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工作。
  为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耕地开垦费要全部用于省内土地复垦开发,严禁挪作他用。未经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外省、市、自治区去实施土地复垦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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