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
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7日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号),对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事项已作了原则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商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按照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付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才缴纳耕地开垦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用地单位都是先占用土地,为增强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可操作性,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园地和在农用土地上挖建的鱼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都要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今后用地单位自行复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复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复垦。征收耕地开垦费后,原规定征收的造地补偿费项目取消,不再征收。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我省目前的平均复垦成本,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暂定为每平方米5至9元,其中苏北地区(徐州、淮阴、宿迁、连云港、盐城5市)每平方米5元,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3市)每平方米7元,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5市)每平方米9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在分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今后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