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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四)要加强对革命旧址和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旧址和近代优秀建筑使用及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许随意改造和进行与原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内外装饰,对不合理使用和损坏原貌的情况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对有损观瞻的脏、乱、差现象要予治理。尚未公布保留的近代优秀建筑,对其作出改造或拆除决定前,需报市文物和房地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改造或拆除。市文物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房地部门建立近代优秀建筑资料档案。
  (五)加强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组织和保护人员、有记录档案),要把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与所在区文化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对保护文物做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或处罚,并责令改正。
  (六)做好文物藏品的保管与保卫工作。文物藏品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建立档案,改善保管条件实现科学保管。对不具备条件而收藏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的单位,其所收藏的一、二级文物,要集中于市博物馆代为收藏。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文物藏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文物保卫规章制度,确保文物藏品万无一失。
  (七)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除经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市、区工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旧货市场、典当商店、商品集贸市场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文物监管品(古玩)市场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珍贵文物外流和非法交易活动。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文物
  (一)文物、公安、规划、工商等部门担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政执法任务,在执法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管理和内贸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文物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武汉海关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要在结案后按规定尽快全部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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