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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是具有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五千年的文明史,特别是近代波澜壮阔、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史,为我们留下了大批珍贵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文物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切实加强和改善我市的文物工作,特作出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文物管理机制
  (一)保护文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以“守土有责”的高度责任感担负起保护文物的责任,各区要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项目,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有一名区长分管文物工作,并作为区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的区,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文物所在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文物工作。对文物工作都要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健全文物管理机构,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区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区文化局可根据本区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物干部,以保证文物工作常年有人抓、有人管。文物较多的区,可建立文物管理所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并可在区文化局设置相应科室负责文物管理工作。
  (三)市、区都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使其逐年有所增加。市财政除每年按预算安排市属文博单位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外,还将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安全保卫、抢救性考古发掘、文物修复所需专项经费。市计委按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安排文物维修费,并纳入市年度财政基建投资计划。各区除保证必需的文物行政事业经费外,每年还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的维修、征集、安全保卫、陈列展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市、区可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捐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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