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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寿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寿
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19号 1999年7月14日)


  经研究,为扶持我省寿险业务的发展,同意继续按照闽政办[1997]函41号文精神,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暂定照顾三年(1999年至2001年)。其他非福利险种按规定足额计征社会事业发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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